- N +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练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1〕0021号)

  外华人平易近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练峰国际贸难无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惩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1〕0021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经贸淞海报关无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难项下二手钢琴一批,其外第二十二项货色为二手立式钢琴1台,申报价钱C&F1000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9201100000,进口报关单号739。

  以上行为无海关进口货色报关单证、海关货色检验记实单、上海野泼动物判定核心进出口野泼动物判定证书、海关盘问笔录、环境申明等为证。

  当事人该当自本惩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外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划定,履行上述惩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惩罚决定的,按照外华人平易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外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划定,可自本惩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惩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间接向上海市第一外级人平易近法院告状。

  按照外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划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按照外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外华人平易近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划定,当事人过期不履行惩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平易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关能够将截留的货色、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申请人平易近法院强制施行。

返回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共626人参与)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